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的开发过程中,往往出于融资的需要,以先取得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卖抵押物。因此,在抵押权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前必须经享有抵押权的银行的同意,且保证预售所和款项必须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承诺在贷款逐步得到清偿的同时逐步解除抵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买家购买的房产不存在第三方权利,买卖双方才能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2年6月1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虽然作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但购房人购买被抵押的房产时,仍存在较大风险,实践中,很多售楼人员向购房人解释说,现在所购的房屋被抵押是正常情况,实际上是对购房人的误导, 应当引起注意。一旦抵押权人如银行行使了抵押权,购房人就很难办理小产证,房屋交付就不能实现,从而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但那时开发商的财务实力又当如何,是否有能力返还房款及违约金就很难预料了。
购房者在核验开发商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须注意该证书上“有关他项权利证明”栏中是否注明有上述抵押情况。买家应请开发商介绍清楚抵押权人是否同意预售抵押房的和同意逐步解除抵押,以及是否签署了相关承诺书。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请开发商告知原设置的抵押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开发商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买家应注意核验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已抵押的部分。
另外,若要查询自己所购房屋有没有被查封、抵押的情况,可聘请律师到房屋所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查询。 |